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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普法” “高地”联合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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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法+普法” “高地”联合查处一起
“我知道违法了,因年前运输货物任务重时间急,自己有侥幸心理。”面对执法检查,驾驶员谭某如是说道。
近日,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联合秀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置一起非法改装且擅自超限运输车辆。据了解,执法人员在秀山南服务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渝DF05**/苏J33**挂号载货明显异常。经查,该车挂车尾部以拼接方式加长了近8米,总长达到28.2米,原本只能装载约200立方米货物的挂车,实际装载了近400立方米的货物,存在非法改装且擅自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讲法律、说危害、动情理”的方式向驾驶员谭某开展“说理式”执法,指出非法改装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违反的法律规定,告知其危害性,并现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经过普法教育后,驾驶员谭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整改并接受处罚,承诺以后将不断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的交通运输从业人员。
目前,该车已完成卸货整改。

▲整改前

▲整改中

▲整改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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